
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徐承(文颖 摄)
各位记者朋友:
下面,先请郑沐春先生作介绍。
郑沐春:
大家好!感谢对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心与支持。《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我省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下面,我就《条例》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
《条例》的出台,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的具体实践,也是推动我省迈入新发展阶段的现实要求,充分彰显了省委、省政府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坚定决心,凝聚了省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期盼,对于加快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共7章、63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及附则,相关条文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又结合江西实际,既坚持统一管理,又保证宽严适度。
《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
二是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条例》围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设列领域,以及激励、惩戒措施实施范围,以打造公平、公正的联合奖惩体系,增强信用主体的获得感。
四是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条例》围绕推动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四大领域信用建设,对政务诚信督导、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更好更快落地见效,以增强信用主体的满意度。
谢谢大家!
央视网记者(文颖 摄)
叶敏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要求,我省不断加快信用立法相关工作。《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工作始于2019年,整个过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二阶段是列入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经过一年的准备,在国家发改委的指导下,经省人大常委会、省司法厅同意,省发改委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再次向省司法厅提请列入2021年度立法计划。2021年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省司法厅同意,《条例》作为2021年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第四阶段是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前,省人大财经委着手开展《条例》的调研、征求意见、论证、修改完善工作,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审议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进行了立法交接,并开展相关的调研、论证、修改完善工作。在以上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省人大法制委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经法制委统一审议后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于11月19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的出台,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的,是我省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形成了以一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两目录(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三清单(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为核心的法规制度体系,对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作出了规定。《条例》的制定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信用领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举措,为我省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提供了规范和法治保障。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制定有关社会信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循《条例》的精神和具体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江西日报记者:信用立法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请问《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在立法过程中把握了哪些原则?
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邓勤(文颖 摄)
一是坚持审慎原则。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社会信用信息的各类管理应用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障权益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是坚持宽严适度。一方面严格区分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严格界定严重失信行为,从严把关联合激励惩戒措施;另一方面对社会关注度高、还不具备客观条件、认识尚不统一的领域慎重推行信用监管,运用鼓励、倡导性表述,积极稳妥地提升社会信用整体水平。
江西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请问《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包括哪些?我省将如何通过清单制管理落实信用奖惩机制?
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闵辉(文颖 摄)
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规定: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设区的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补充清单规定的惩戒措施包括以下方面: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简化程序;在财政资金、社会保障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增加监管频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省政府网站记者:请问省发改委作为江西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下一步在推动《条例》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工作安排和打算?
一是加强宣传报道。组织各地、各单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主流媒体网络等,对《条例》进行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大力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氛围。
三是提升信息归集共享质量。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版)》的基础上,修订我省补充目录,规范信息归集;完善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升信息归集共享水平。
五是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加强国家机关自身诚信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各行各业、社会组织、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等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
徐承: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